关于调整潍坊市失业保险金、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: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,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、山东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的要求,考虑2007年以来物价上涨对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影响,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状况和失业保险金承受能力,经市政府同意,决定调整各县市区失业保险金、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。临朐县失业保险金、 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为:失业保险金标准335元,医疗补助金标准17元。月领金额合计352元。 对单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难的失业人员,在统一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加40%.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、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 潍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、潍坊市财政局 二00八年二月二十六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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